广州华商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
工作考核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工作,根 据粤府办〔2018〕40号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 教融合的实施意见》的文件精神,落实华商院〔2022〕87号 《广州华商学院关于成立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》的 工作要求,激励各教学学院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 作,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,促进我校的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不断提升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 办 法 。
第二条 学校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本着“公开、公正、 科学、规范”的原则,对各教学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的 项目合作,建设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总体评估考核,根 据本办法确定考核结果,经公示,由产教融合办公室执行最 终考核结果。
第三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:体 制机制、合作成效、合作平台建设、合作项目、常规工作等。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考核对象为学校所属各教学学院。
第二章 考核标准
第五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考核采用计分制,将考 核内容进行量化统计,形成量化总分,满分100分。
第六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