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华商学院产教融合工作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深入贯彻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(2024-2035)》精神,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系列决策部署,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,促进教育链、人才链与产业链、创新链有机衔接,创新人才培养模式,全面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政府、企业、行业协会、产业园、科研院所等(以下统称“合作单位”)在“人才培养、产研服务、项目孵化”等方面开展的所有合作或项目(以下统称“产教融合项目”)。
第三条产教融合双方应遵循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、平等互利、合作共赢、共同发展的原则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
第四条学校成立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,校长、书记担任组长,分管产教融合工作副校长任执行组长,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,各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学院院长任组员,负责全校产教融合统筹规划。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,挂靠学校产教融合办公室,负责协调推动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产教融合规划和任务。同时成立产教融合工作审核小组,分管产教融合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、学校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、产教融合办公室、财务处负责人担任成
员;产教融合工作审核小组在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负责产教融合审批、审核工作。
第五条各学院成立产教融合工作小组,院长任组长,分管产教融合副院长、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,产教融合专员、教学秘书以及各专业负责人任组员,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各项具体工作。
第六条学校有关部门、处(室)等协同推进产教融合工作,履行相关职责:教务处、人事处、科研处、实验教学与网络技术管理中心、财务处、继续教育学院分别是人才培养、“双师型”教师评聘、应用研究、场地建设、经费管理、对接社会资源等产教融合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。
第三章 合作条件
第七条合作单位与合作条件:
(一)合作单位的基本条件:产教合作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,无违法、失信、偷税漏税、重大经济纠纷、不良借贷等行为;合作单位主营业务须与合作项目的专业领域相匹配;具备履行项目协议内容的场地、资金、制度、人员等方面条件和能力。
(二)合作的基本条件:合作项目应当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,能够促进学校专业(群)建设,全面提升教学质量、科研水平、师资队伍能力,带动招生、就业良性循环,适应行业市场需求,增强学校社会服务能力。
(三)不宜引进的产教融合项目范围:含有国家、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等明令禁止的设备、材料、工艺、技术的项目;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项目;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;预期效益与资源估量明显不符的项目;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章 合作内容
第八条产教双方可结合实际,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师资队伍建设、社会服务、文化传承、创业就业、项目孵化等方面主要开展以下内容的合作:
(一)合作共建产业学院。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学院是学校与行业协会、企业、地方政府、产业园区、科研院所等主体合作共建,深度对接产业链、专业群,以实现教学、实习实训、就业等全方位融合,满足地方核心产业群发展对人才和技术需求的产教融合载体。
(二)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型平台。产教融合共建校内产教融合基地,包括校企共建创新基地、实践基地、培训基地、“校中厂”“校中店”等,涵盖实践教学、社会培训、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等内容;产教融合共建校外产教融合型基地,合作单位为学生提供校外的实习实训设备和场所,配备较强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实训指导老师,对学生进行岗位技能和生产要求指导。
(三)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型专业。通过与企业合作,共建产
教融合型专业,将产业标准、技术前沿、实践场景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,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与岗位能力要求精准对接,人才培养过程与生产过程协同创新,培养具备实践能力、创新能力和产业适应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。
(四)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型课程。通过与企业合作,共建产教融合型课程。依托合作企业,构建以产业需求为导向,以能力培养为核心,契合产业需求的课程目标;重构以产业岗位能力图谱为框架,将企业真实生产任务、产业流程和典型案例转化、教材编写为教学载体的课程教学内容;创新课程教学模式。
(五)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型教师团队。通过与企业合作,共建产教融合型教师团队,引进企业导师与校内教师结对合作,形成“学术引领+技术支撑”的互补梯队;并以横向课题、真实生产项目为纽带,推动教师团队与企业导师共同开发课程、设计实训项目及编写案例库,实现“教学问题源于产业、教学成果反哺产业”的闭环。
(六)合作CO-OP 项 目。Co-op 全称是CooperativeEducation,Co-op项目又称为“带薪实习课程”,是指学生可以在学习过程中,由学校安排到合作单位进行工作实习,积累实践经验并配置一定学分,同时获得一定收入。通过与企业签订较稳定的合作项目,设立CO-OP岗位/项目,明确项目技能需求和交付要求,组织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或学生的学分“课堂”中完成项目,促进学生在干真活中锻炼技能,提升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。
(七)合作开展产学研服务。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和合作单位资源优势,加强产学研合作,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科研课题、横向课题研究,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、技能提升、管理咨询、市场调研等服务,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。
(八)合作开展相关活动。合作举办学科竞赛、联合参加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、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“创新、创意及创业”挑战赛等竞赛活动;助力合作单位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和建设;开展工匠精神、劳模精神培育和社会服务等活动,合作开展文化传承创新、创新创业等活动,服务地方文化建设。
(九)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。
第五章 合作管理
第九条立项审批流程:
(一)明确需求。各学院要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的发展以及学生成长成才、就业等方面需要,结合行业、企业岗位群的岗位能力需求,进一步明确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需求和目的。
(二)前期调研。各学院要对拟合作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详细调研,结合学校及专业发展实际,与拟合作单位进行沟通洽谈,达成合作共识;必要时可邀请产教融合办公室参与调研洽谈。
(三)立项申报。合作需求经所在二级学院院务会议审核通过后,提交立项请示(含预算经费、建设方案等)至产教融合办公室,由产教融合办公室根据合作需求情况开展论证工作。
(四)立项审批。合作分为A、B、C、D四类,A类(指
不需要学校投入经费且不产生经济往来的框架合作、合作备忘录、合作意向书等)由各学院报产教融合办公室初审、产教融合小组审核,由分管产教融合校领导审批;B类(指涉及投入或支付合作单位费用的合作项目)由各学院提交产教融合办公室初审、产教融合工作审核小组审核、20万(含)以下的合作项目由分管产教融合校领导审批;20万—50万(含)的合作项目由校长审批;C类(指重大校企合作项目,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学院、引企入校等或需要学校投入50万元及以上经费的项目)的审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;D类(指合作产生收入的项目)按横向课题、培训等项目归口管理审批。
第十条合同审批流程:
(一)按《广州华商学院采购管理办法(修订)》和《广州华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(修订)》执行。
(二)合作协议登记存档。双方签字盖章完成后,须将协议原件(1份)报产教融合办公室存档;所有合作项目均需及时上传数据材料到产教融合管理平台。
第六章 项目管理
第十一条签订协议后,项目责任人应按协议规定推进合作项目落地执行。各项目承办部门(学院)要强化组织实施,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、指导和督促检查,采取有效措施,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。涉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教学相关的产教融合项目须纳入教务处、教学督导办公室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
估中心管理,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;产教融合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组织阶段性检查,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。
第十二条合作项目一经获批实施,不得无故中止。如因条件变化,合作内容、预算经费等须进行调整的项目,各学院应与合作单位协商,并按照审批程序签订项目补充合作协议;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,各学院须与合作单位协商并进行妥善处理,直至终止协议,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产教融合办公室。
第十三条合同期满,A类合作由各学院自行组织验收,并做好合作成果资料的收集、整理与归档,交产教融合办公室备案;
B、C、D类合作由产教融合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,组织教务处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。
第十四条合作单位如有投入资产设备,应列明清单(含购买时间、价值并附购买发票或复印件),并作为协议附件;资产设备在合同期结束后如数归还合作单位。属合作单位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,各学院应及时接收,并报财务处按规定确认资产价值后,办理资产入库手续。
第十五条引企入校的合作项目,发起学院应将合作情况(时间、地点、人员和合作内容等)报后勤保卫处登记备案,后勤保卫处依据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。
第七章 经费管理
第十六条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经费的使用均按照学校预算及使用管理办法执行。涉及专项费用的,设立台账,并做到专款
专用。
第十七条产教合作项目中的各项收支均应由学校统一进行核算。收益分配应当在校企合作协议中约定,并按照约定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产教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,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。有收入的,其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全额归入财务管理,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第十九条合作单位捐赠的产教融合经费、奖学金、助学金等,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,办理相关手续,资金进入学校指定账户,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。
第八章 激励与责任追究
第二十条学校对各学院产教融合工作进行绩效考核,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;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的年度考核。
第二十一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产教融合工作,将教师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计算工作量。
第二十二条对产教融合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:
(一)未经同意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二级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,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,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。
(二)项目实施过程中,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
重大变化,且未书面通知相关部门,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。
(三)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,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,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(四)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,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、实训费、培训费等以及其他损害学生、教师合法权益的,应立即纠正,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(五)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有不按协议内容履行的,产教融合办公室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,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。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消。
(六)合作期间,合作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,各学院应当及时上报,并终止校企合作,相关责任根据协议约定依法处理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相关未尽事宜由产教融合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提出报告,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。
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由产教融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广州华商学院办公室 2026年7月1 日印发